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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宣判马乐案:司法决不会纵容“老鼠仓”
时间:2015-12-13 01:28:19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12月11日9时30分,33岁的马乐戴着手铐,在法警押解下,身着深色运动装走进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神情凝重——就在3天前的12月8日,法院决定对他执行逮捕,从社区矫正转为

  12月11日9时30分,33岁的马乐戴着手铐,在法警押解下,身着深色运动装走进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神情凝重——就在3天前的12月8日,法院决定对他执行逮捕,从社区矫正转为看守所关押的那一刻起,他应该能预料到这次的判决结果。

  随着法槌声响起,最高法对最高检提出抗诉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投资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一案宣判,最高法判决认定马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913万元。而之前的一、二审判决,马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这意味着,虽然刑期没有增加,但缓刑改为实刑,受惩处力度明显增强,判决警示作用显著提高。

  时间回溯到2013年4月,上交所监控发现,有严某某等3个A股账户与博时基金账户的交易股票存在很高的趋同性,有“老鼠仓”的嫌疑,多条线索均指向马乐,导致案发。而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内部投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管理的资金买卖某一股票前,先用个人资金买卖该股,通过低于单位资金买入、高于单位资金卖出而达到个人获利的行为。

  本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罗智勇说,股票市场是一个零和博弈的市场,有人赚钱必然有人亏钱,像马乐这样的基金经理,手握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资金,通过未公开信息购买股票获利,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他普通股民获利的机会,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也损害公司利益。“老鼠仓”违背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

  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宣判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当年12月,最高检提出抗诉。2015年7月8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高法对本案的审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由于马乐没有委托辩护人,最高法依法通知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出庭辩护,充分保障了马乐的辩护权利;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庭审时,全国人大代表、马乐的亲属、社会公众、媒体记者等近30人参加旁听,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今天宣判时,又有包括媒体记者、马乐家属、群众代表等20多人到现场旁听。

  罗智勇介绍说,考虑到马乐案案发地在广东深圳,且马乐本人之前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为方便原审被告人马乐出庭,从诉讼便利的原则出发,最高法决定在第一巡回法庭所在地深圳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针对马乐案被“判三缓五”,新浪网曾做过调查,91.5%的网友认为判罚过轻。但也有一些声音认为,刑法180条第四款无明文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不应该适用于本案。

  罗智勇坦言,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以及此前无专门的司法解释,从最高法目前掌握的这类案件情况来看,不少地方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是按照刑法180条第一款以“情节严重”作出判决。

  罗智勇指出,不管是从该条款设立的立法目的看,还是从此条款法条文意或立法技术上看,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只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门槛,这款规定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处罚上应当依照刑法第180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处罚,即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同情形,分别判处。此种援引其他条款进行处罚的规定,在刑法中也较为常见,如第285条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中,也是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如何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前款的全部规定。

  罗智勇说:“司法决不会纵容‘老鼠仓’,相反还应对‘老鼠仓’依法予以严惩。”

  一名参与旁听的群众在宣判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现在股市很热,老百姓很关注此类‘老鼠仓’案件,最高法公开公正地审理马乐案,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避免因违法成本太低而导致这类违法犯罪屡禁不绝。”记者 周斌

编辑: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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